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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12-03   来源:beplay官网   浏览:7592

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

(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共青海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新时期依法治国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青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明确依法治省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是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青海坚持好拓展好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青海科学发展,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全省长治久安。全面深化各领域改革,加快实施“三区”战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高党在民族地区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省。

我省一直重视依法治省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在积极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青海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地方性法规规章逐步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同时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得到加强,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与全省各项事业发展要求相比,与各族人民群众期待相比,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差距,主要表现为: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问题仍然存在,群众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执法司法腐败问题反映较多;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化程度偏低,部分社会成员尊法守法用法信法和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市场主体缺乏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有的领导干部习惯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对这些问题,大家必须高度重视,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当前,我省与全国一样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时期,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大家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省在全省工作大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开创法治青海建设的新局面。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爷爷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引导,深入贯彻习大大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实现“坚持正确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打造‘三区’、建设全面小康”的战略任务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要求,坚持依法治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青海、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促进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20年,基本实现以下目标,奋力走出一条具有时代特征、保障青海实现科学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法治建设路子。

——地方立法科学完备。立法体制机制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推进,立法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显著增强,重点领域立法有特色,地方性法规规章健全,经济社会各方面做到有法可依。

——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和程序进一步健全,执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文明,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清廉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司法公正充分实现。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全面落实,公正司法能力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社会成员普遍守法。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法治学问建设成效显著,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大力弘扬,全社会法治意识普遍树立,社会成员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氛围形成。

——监督体系严密有效。权力监督制度健全完善,公权力受到有效规范制约,决策科学、实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逐步形成,各类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监督实效明显增强。

——法律服务体系健全。法律服务业加快发展,全社会法律服务需求基本满足,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城乡全覆盖,农牧区、社区法律服务明显加强,法律服务规范、管理有序。

——各领域法治水平明显提高。全省经济、政治、学问、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法治建设有序推进,各项事业发展的法治环境不断优化,公民权利充分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

——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依法执政理念牢固树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成效明显,领导体制机制健全,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不断增强,党在多民族聚居地区的执政基础更加巩固。

实现上述法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依法治省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撑司法、带头守法,促进全省各项工作法治化。坚持依法执政,既依据宪法法律治青理政,也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各族人民是依法治省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敬重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决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坚持法治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相统一。法治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又对改革发挥着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必须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推进各领域各方面法治建设;必须以法治为保障,及时巩固改革成果,实现法治建设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坚持维护法制统一和体现地方特色相结合。宪法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在确保宪法法律全面实施前提下,因地制宜推进依法治省,增强法治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把握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加强依法治省各环节工作

()完善地方立法,加强法制保障

1、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落实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保证宪法实施。积极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严格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开展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冲突审查机制,严格实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防止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2、健全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规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立法中的部门利益掣肘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防止久拖不决,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

3、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合理协调利益关系,科学界定权利义务,努力使地方法规规章准确反映客观规律要求和各族人民意愿。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项目征集、起草、论证、听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机制,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立法作用。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推进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4、突出重点领域立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加强实施性、自主性和创制性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得到落实,依法保障经济、政治、学问、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事业健康发展。重点围绕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加强循环经济立法。围绕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区,加强生态立法。围绕创建国家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加强相关立法。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加强相关领域立法,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按照统一部署,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防止不作为、乱作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事权,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强化省政府统筹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实行职责。

2、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依法科学界定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决策权,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普遍建立、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取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级、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资源环境、工商质检、安全生产、农林beplay官网、交通运输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理顺行政强制实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在部分城区先行试点,探索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经验,并逐步在全省推开。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挂钩或者变相挂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4、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惩治执法腐败现象。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处置和疏导结合,开展文明执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依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

5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公开、实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政务公开信息化。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1、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实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和落实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敬重并实行法院生效裁判制度。落实惩治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实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全面推进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敬重司法规律,坚持按司法规律办事。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实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实行制度,统一刑罚实行体制,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实行难突出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诉权。完善审级制度,落实两审终审,实现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

3、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案例引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继续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落实巡回审判等司法便民措施,减少当事人诉累。

5、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各项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建立对犯罪嫌疑人、罪犯的辩解、申诉、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机制。加快建立失信被实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落实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

()推进全民守法,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

1、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省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基本法为主体、以实体法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加强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作为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干部学院必修课。健全国家公职人员法律常识任职资格考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内容,在中小学设立法治常识课程。

2、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宣传、学问、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创新普法教育方式,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双语"法治宣传教育。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注重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深化"法律七进"活动,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各项工作之中,提高普法实效。重视民族地区法治宣传教育,突出抓好法治宣传进农牧区、进寺院等活动。

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学问。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学问活动。加强法治学问传播体系建设,引导各类媒体办好法治栏目,加强法治广场、法治公园、法治长廊等法治学问宣传阵地建设。充分发挥文艺团体、社团组织在弘扬法治学问中的作用,支撑创作富有青海特色的法治学问作品。加强法学教育,重视高校法学专业学科建设,不断提高法学教育水平。

4、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权力制约

1、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职权,明确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的职责权限,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真正做到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各方面监督作用,使监督覆盖到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

2、充分发挥各类监督作用。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党内监督,严肃处理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活动的人大监督,督促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促进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行政监督,以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为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制度。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关系。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加强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探索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加强社会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各种舆论监督作用。

3、健全和规范问责制。在全省全面推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规范问责程序,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建立问责跟踪监督制度,对问责后免职人员重新任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规范。

 ()健全法律服务体系,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1、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推行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

2、加快发展法律服务业。发展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业,不断满足广大群众特别是农牧民和困难群众对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健全完善律师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企业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发展中高端、涉外法律服务业,满足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地区法律服务建设,突出抓好国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建设,逐步解决一些地区缺乏律师、公证员问题。

3、规范法律服务活动。加强对法律服务业的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执业活动的规范体系、执业状况考核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规范法律服务执业行为,维护从业者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职业操守,依法诚信执业。严格实行律师、公证员等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引导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编辑在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事件处置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三、围绕“五位一体”建设总体布局,推进各领域法治建设

 ()推进经济领域法治建设

1、依法规范经济活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充分发挥法治功能,善于运用法治方式推动经济发展,提高依法加强宏观调控、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的能力。坚持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更加敬重市场规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2、完善地方性经济法规。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常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加快制定与循环经济基本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依法保障和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建设。

3、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准入规则,构建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和交易行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加强对垄断性部门和行业的监管,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规范各类中介机构和服务市场,促进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运行。加快推进企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守信自律和失信惩戒机制。

()推进民主政治领域法治建设

1、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撑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实现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行使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法规范和改进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拓宽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加强人大代表同选民的联系,完善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健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机制,支撑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支撑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自身建设,健全人大机关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议事程序,优化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加强县(市、区)、乡()人大建设。

2、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在党委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拓宽协商民主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等。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完善民主党派省委直接向中共青海省委提出建议制度。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定并组织实施协商年度工作计划,健全有关重要决策听取政协意见制度。完善协商机制和形式,更加活跃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完善委员联络制度,鼓励和支撑政协委员充分履行职能,发挥他们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3、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配套法规,规范民族区域自治相关法规制度。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依法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保障自治地方各民族享有平等法律地位,共同建设各项事业。高举民族团结旗帜,推进民族宗教法治建设,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制度建设,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加大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4、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升民主选举质量,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规范化水平。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

 ()推进学问领域法治建设

1、加强学问地方立法。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学问前进方向、遵循学问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学问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学问权益的学问地方性法规制度。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学问法治建设的引导引领作用,注重把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环境。加快公共学问服务保障立法,促进基本公共学问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健全学问产业促进立法,把行之有效的学问政策法定化。完善非物质学问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少数民族优秀学问的挖掘、抢救和保护工作。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法规规章,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2、依法加强学问市场监管。加强学问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维护学问市场正常秩序。理顺执法层级权限,加大城乡网吧、娱乐、演出市场等管理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社会风气的行为。深入整治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和非法卫星接收设施。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加强对学问权益的法律保护。

3、依法维护信息安全和网络秩序。健全互联网管理长效机制,建立网络监控体系、网络安全技术保障体系,提高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对和防范能力。依法加强对网络社会和网络技术应用的管理,加强舆情动态监测、分析和研判,依法强化对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的治理,加大对利用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和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网络学问建设,强化网络法治意识。进一步推进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各类网络经营主体和网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

 ()推进社会领域法治建设

1、加强社会法规制度建设。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规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及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完善地方教育立法,依法促进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民族教育、民办教育、特殊教育等健康发展。完善地方病防治、促进中藏蒙医药发展等方面的法规,为各族群众生命健康提供保障。建立健全宗教事务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加强宗教管理,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

2、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法治市()、法治县(市、区)、法治乡(镇、街道)、法治示范村(社区)以及法治寺院等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撑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撑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的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基层法治建设,推进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和基本能力建设法治化。建立完善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法庭等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依法加强和改进寺院管理。

3、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撑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济救助等维护群众利益的制度体系,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妥善处理维稳和维权的关系,针对征地拆迁、劳动争议、草场和虫草资源占有等方面发生的矛盾冲突,有效开展依法维权和纠纷化解工作。

4、依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按照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的要求,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纳入法治轨道,依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维护藏区安全稳定为重点,严格依法治理,推动维稳工作由较多依靠应急处置向更好依靠长效机制转变。用足用好法律武器,旗帜鲜明地依法开展反分裂、反渗透、反自焚斗争。依法查处、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对违法现象突出的重点地区,依法开展专项治理和集中整治。依法查处非法民间调解、利用调解谋取私利等违法行为,破除索赔“命价、血价”等“习惯法”现象。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平安青海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健全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依法做好防范、预警和相应处置工作。

 ()推进生态文明领域法治建设

1、健全生态文明法规制度。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的生态文明法规制度,坚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规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规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等法规制度。落实我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围绕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建立生态文明评价和考核等制度,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规范。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健全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和落实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严格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以生态文明理念统领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实施严格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逐步构建全面、稳定、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依法推进生态环境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协同保护。完善生态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各级政府生态保护责任。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依法严格保护水资源和土地资源,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统筹推进草原、森林、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保护和建设工程,保护生物多样性。

3、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力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生态违法成本。健全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着力提高生态执法能力,切实加强生态执法工作,依法及时有效查处、纠正生态违法行为。探索建立生态环境审判法庭,进一步发挥司法机制在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及时受理和审理各类生态环境案件。围绕社会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依法制裁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

1、健全党领导依法治省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是对各级党委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新考验,必须完善党委领导依法治省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形成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强大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省委成立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依法治省重大措施的研究制定、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加大对依法治省的投入,加强相关法治工作机构建设,建立人财物保障机制,确保依法治省工作顺利进行。

2、各方分工落实。省委制订本实施意见的分工方案。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以及省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各地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工作举措,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强舆论宣传,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载体,充分宣传依法治省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凝聚全社会对推进依法治省的共识和力量。

3、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把法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开展阶段性评价考核及专项督查,推动依法治省工作落到实处。探索委托社会机构参与对依法治省状况进行量化评估分析,并向社会公布的机制。

4、健全党委领导体制机制。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政策和法律法规互联互动。健全党委领导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规范党委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委重大事项决策规则,把合法性审核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委政法委的作用。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把依法治省工作落实到基层各个领域。

 ()坚持依法执政

1、强化依法执政理念。依法执政是依法治省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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