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党委宣传部,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司委,政府法制办,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省级各产业工会,省总各直属工会:
《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7月24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坚强领导下,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引导职工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妥善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和争议、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制定出台《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推进“法治青海”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对于推动企业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激发职工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团结动员各族群众为奋力打造“三区”、全面建成小康建功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宣传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新阶段。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抓住这一有利契机,迅速掀起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热潮。要把《条例》作为“六五”普法教育重要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学习宣传,提高各级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群众对《条例》颁布实施重要性的认识,了解掌握《条例》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做到“有文字、有声音、有图像”;要采取发放资料、开展咨询、悬挂条幅等方式,深入企业、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和街道、社区进行宣传;要通过专题培训、辅导讲座、常识竞赛等方式,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代表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干部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要通过系列学习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增强企业实行《条例》的自觉性和职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主动性,努力将学习宣传培训成果转化为贯彻落实的实际行动,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全面推动《条例》贯彻实施
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将贯彻落实《条例》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要根据企业和区域、行业不同情况,加强分类引导,提高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要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引导员队伍建设,强化培训管理,提升素质能力,努力解决“不敢协商、不愿协商、不会协商”等问题,不断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质量;要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联动机制,加强对《条例》贯彻实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合力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重要内容,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作为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编辑、五一劳动奖章(奖状)、模范职工之家等荣誉称号的重要条件,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落到实处。
四、切实加强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情况,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考核范畴,形成“党委重视、政府领导、企业和职工参与、各部门协同”工作格局。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资讯单位加强《条例》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执法检查内容,督促引导各类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政府法制办要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列入党政班子依法开展工作责任考核体系,推动《条例》贯彻落实;司法部门要将学习宣传《条例》列入依法治省和“六五”普法工作目标,推动《条例》“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引导,加强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加强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要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帮助、引导、督促区域、行业和企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企联/企协、工商联要加强企业协商主体建设,引导企业经营者树立平等协商、合作共赢理念,引导帮助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认真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保障和敬重职工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具体工作方案,总结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好做法好经验,梳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报告。
联系人: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雒永魁
电 话:0971—6315384(传真)
电子邮箱:786845223@qq.com
通讯地址:西宁市五四西路5号
邮 编: 810008
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集体合同部 王晓娟
电 话:0971—8239318,8236832,8236833(传真)
电子邮箱:qhszghmgb@126.com
省总工会法律与保障部 廖志宏
电 话:0971—8236852
电子邮箱:qhsxns@hotmail.com
通讯地址:西宁市西大街2号兴旺大厦13楼、14楼
邮 编:810000
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 马晓丽
电 话:0971—6313245(传真)
电子邮箱:563386452@qq.com
通讯地址:西宁市五四西路虎台二巷16号
邮 编:810000
省工商业联合会 刘得成
电 话:0971—6306849(传真)
电子邮箱:514826719@qq.com
通讯地址:西宁市五四西路1号省政协11楼
邮 编:810000
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法制委员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内务司法委员会
青海省司法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总工会 青海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4年8月5日
(转自:青海省总工会网站)